工程质量检验制度(4篇)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人员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记,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人员检 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记,指明质量部位、 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 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通知施工单 位,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 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 时,应按规定办理。 1. 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 2. 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 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记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 签证,同时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3. 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监理 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人 员共同检查签证。 4.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 5. 监理人员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 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项目通 知”,并限期改正。 6.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 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业主进行复 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第1页共 1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