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改)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