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放射性健康,确保放射性工作的安全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涵盖
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放射性健康,确保放射性工 作的安全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 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涵 盖核设施、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 放射性工作按照三级分类管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 级。 第四条 放射性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管理,依法操作;风险控制, 持续改进。 第五条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的政 策制定、标准制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宣传教 育活动。 第二章 放射性工作许可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 求,办理放射性工作许可手续。 第七条 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放射性工作的具体内容、工 作环境、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 放射性工作许可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 第1 页共 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