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以 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 程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和国家、省有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 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以下简 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根据《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 2021 办法》修订版)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 时防空袭需要的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 下室)。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是指采 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等门类 的生产厂房,以及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职责)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 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人防 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修建范围、标准)城市(含县城、重点镇)总体 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的开发区、高新区、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