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论 文 摘 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 ;论文摘要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 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 一。鉴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 述了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源之一;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 效力,其时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联 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 解释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 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略中 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 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渡的刑法司法 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 力范畴。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