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专业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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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专用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 32.1 一般规定 32.1.1 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电气照明安装工程的专用灯具 (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32.1.2 检验批的划分:按楼层、单元或使用场所区域划分。 32.1.3 专业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由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质量 检查员进行验收。 32.1.4 检验批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必须全部符合本标 85% 准的规定。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每项应有及以上的 抽检处或偏差值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均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自检、交接检查、 专业检查)记录。 32.1.5 专业灯具(应急照明灯)安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不 符合要求时,应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DB23/711-20034.0.6 的《统一标准》第条的规定执行。 32.2 主控项目 32.2.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 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 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抽检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目测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