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修改版]
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2006-06-09 【失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修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