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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演讲范文  [内容摘要]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比较法视角下的检察权演讲范文 [内容摘要]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 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三大法系检察制度进行分析,进而论证我国的检察 权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权的第四项权力——法律监督权。 [关键词]检察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半个多世纪前,新中国的建立推翻了中 华民国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效仿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 系,人民检察院应运而生。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 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 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 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证我国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且是最高权力 之下的一项独立国家权力。 一、检察权性质之争当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检察权是司法权,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在办案中采取措施,做出决定,是对 个案具体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符合司法权的特征。 此说为当前通说,并得到官方认可。 2、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 这一观点又可分为温和派和激进派。 ①温和派从宏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检察官与检察机关都是上命下从, 检察权不具有司法权应有的被动性、专属性、独立性、中立性和终结性。 ②激进派从微观上看待检察权,他们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是侦查权、批捕权、 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简单相加;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交由行 政监察部门行使,或者设立类似廉政公署的专门机构行使;将批捕权交由法院行 使,建立庭前司法审查程序,由预审法官决定羁押逮捕;将公诉权交由行政机关 中的公诉机构行使;将法律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行使,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 装,构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诉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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