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doc12)(1)
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
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活 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 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 产品。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 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并采取措施, 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食用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 和检疫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