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流动人员档案调整制度
流动人员档案调整制度 第一条为使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精神,结合
流动人员档案调整制度 第一条为使流动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工 作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 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人事档案在县以上(含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 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代管人 员,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流动人员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统 一归口由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并在同级人事职改部门 (以下简称当地职改办)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严格按 照当地职改办制定的有关职称评定的政策和规定掌握。 第五条流动人员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在当地 职改办所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流动人员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严格按照 省职改办制定的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及有关 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流动人员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和晋升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专业年限或任职时间的计算,按国家和省有 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1页共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