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96 (年月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1995101 会议通过 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 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 学技术成果应用和推广,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 收、创新,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和提高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全面执行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 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 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作的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 调。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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