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
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取缔非
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广州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根据国务院 第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 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 第二条 ” 管理机关)开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一)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 第四条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