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精选][修改版]

第一篇: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精选]【案例指导】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

[] 第一篇: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精选 【案例指导】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 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既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 意无过失,项目负责人对外欠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 (2013)0215 (2014) 一审:皋商初字第号二审:通中商终字第 0090 号 【案情】 原告:蔡二虎。 201210 被告:朱谦荣、朱建军、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年月底,朱谦 “(¥ 1000000.00) 荣在北京与蔡二虎相识,向其借款,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蔡二虎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 2%(2) 用于解放军总参管理保障部服务局服务用房工程开发;月息分利息,借期壹个月,如逾期不还,蔡 2012.11.5” 二虎可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借款人:朱谦荣南通建工集团。日期:,朱谦荣在 () 借条借款人名称下方加盖了南通建工解放军总参管理保障服务局服务用房项目管理专用章非经济合同用, 石建、朱建军作为担保人亦在借条上签名。在借条的右下方,有朱谦荣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20121031111 上加盖了南通建工公章,但其文字、公章方向与借条文字方向上下颠倒。年月日、月 1141151173030317 日、月曰、月日、月曰蔡二虎分别向朱谦荣的账户汇款万元、万元、万元、万 58515 元、万元,合计万元。此外,蔡二虎主张,其在北京朱谦荣的工地上支付了现金万元,总计向朱 100 谦荣支付借款万元。 201212415 借款后,年月日,朱谦荣按蔡二虎手机短息要求通过上述账户向周丽娟账户汇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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