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95号 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审查责任划分 不起诉追诉漏犯

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证据审查责任划分不起诉追诉漏犯【要旨】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 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

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检例第号) (95 【关键词】 事故调查报告证据审查责任划分不起诉追诉漏犯 【要旨】 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 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 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男,山西煤业公司(隶属于山西煤业公司)原矿长。 AB 被告人杨某,男,煤业公司原总工程师。 A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煤业公司原工人。 A 年月,宋某某作为煤业公司矿长,在号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违 20165A3 反《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要求,在没有 20061039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即开始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与周某某(以伪造公 司印章罪另案处理)签订虚假的施工、监理合同以应付相关单位的验收。杨某作为该矿 的总工程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要求,未结合实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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