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房催告函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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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及交付阳光莲景苑小区所购房屋使用的函 致龙岩贯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见附页签名)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见 附页),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 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 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 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第九条 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2015年1月1日 起按月兑现(不足一个月且超过15天的按月计算),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 者现金发放,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1日的违约金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 放。 二、 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开发商与施工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购 房者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两者是独立的。因此,开发商不能以此为 理由推延交房。 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延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后3个月内仍不交 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卖人从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不 能履行交房,买受人将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贷款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