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医疗互助申请
工会医疗互助申请篇一:关于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补助的通知【001】 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
工会医疗互助申请 篇一:关于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补助的通知【001】 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根据国务院 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 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本实施办法在基金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运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 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 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 金,作为职工医疗互 1 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互助周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职工医疗互助 金可由单位行政缴交,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缴交。 第六条 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补办职工医疗互 助手续(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