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 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 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 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 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 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房屋转租 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 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 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 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 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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