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管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过错

稽查管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 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安徽省 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 危害税收征管犯 罪案件移送暂行方法》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制定的《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税 务案件移送管理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税务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现的到达稽查立案标准的 案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有危害税收征管行 为, 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根据重大案件分类标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局所辖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第二章 移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各分局在纳税辅导、税收清算、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征收 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案件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一)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 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 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 防伪专用品的; (三)收到公民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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