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运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
附件1 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运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国家 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现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为国内供应商和买 方之间的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即银行作为应收账 款受让方以融资方式和非融资方式代理供应商清收应收账款,并负责 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指为买方提供货物或劳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 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卖方提供货物或劳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 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 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