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规定_0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 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 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8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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