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思考分析
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思考分析 权利质权的设定是权利质权取得的最主要的原因,本文是对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思考。 我国现行担保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逐渐形成的,相对于抵押、保证
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思考分析 权利质权的设定是权利质权取得的最主要的原因,本文是对我 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完善思考。 我国现行担保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逐渐 形成的,相对于抵押、保证、留置等担保制度,权利质权制度的开展 较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首次规定了权利质权制 度,随后,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存单质押的行政规定及 《担保法》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开 展。但是,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后对担保制度产生了强烈的渴 求,立法者仓促上阵,匆忙制定一些法律标准,以应付现实所需,致使 《担保法》在制定中存在着相当多的急躁性和社会功利取向,使权利 质权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先天缺乏。因此,我们需要在慎重研究这 些现实问题的根底上来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详细而言,我们应 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权利质权制度。 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所有权以外可转 让的财产权。以瑞士为代表的国家在其民法典中以概括的方法规定 了权利质权的种类,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那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 可出质的权利种类。尽管立法体例有别,但各国一般都将债权、有价 证券、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作为出质的标的。我国《担保法》第 75条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权利质权的种类:“以下权利可以 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 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种立法 例既详细又灵活,它一方面列举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可供质押的几 类权利,另一方面又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一词来涵盖《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