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补偿金须缴个税吗[修改版]
第一篇: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补偿金须缴个税吗案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补偿金额须缴个税吗? 案情简介:小王在一家商贸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业 绩不佳进行裁员,栽到了小王的身上。公司经理与小王商
第一篇: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补偿金须缴个税吗 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补偿金额须缴个税吗?案情简介:小王在一家商贸公司工作,最近, 公司因业绩不佳进行裁员,栽到了小王的身上。公司经理与小王商谈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商贸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待小王办完离职手续后,商贸公司按国家 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王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给自己算了一笔帐:自己工作 5000 已经三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余元,这样,四个月工资起 码也应有两万元吧,可小王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一万余元,他问及原因时,财 务人员解释: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两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下这么多了。小王不明 白,自己领到的经济补偿金还要做个人所得税?专家分析: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商贸公司与小王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商贸公司 在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和其他补 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 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行为,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 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小王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部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问必答用 20092 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如何分担工伤赔偿?问: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李某年月在 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倒,卡车逃匿,李某经医院抢救后最终得救。但是李某的右腿被完全压断,且永远无 5 法康复,病情稳定后,李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级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级伤残 5200912 需要用人单位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年月,双方的派遣协议到期,该客户决定不 再续签,而对于工伤员工李某的伤残津贴,也停止支付。经过沟通后,李某同意与派遣公司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派遣公司向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请问,这些费用到底 应当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公司来承担? 答:这个问题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问题。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是明确的,在这个前提下,无论是派遣公 5 司还是用工单位都有义务来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对于级工伤的员工,需要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 津贴,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 定,上述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即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支付)。在劳务派遣公司拒绝支付或无能力 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若劳务派遣 公司与用工单位关于工伤责任没有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划分,那么依法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即由派遣公司来承担接续的伤残津贴与“两金”。但是,对于李某来讲,其有权利要求派遣 公司承担责任,也有权利要求用工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用工单 位承担后,可以向日葵派遣公司追偿。商业保险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吗?问:我去年来到某私营企业工作,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负责人与我约定,企业为我购买商业保险(人寿保险、伤害保险)代替社会保 险,并称,我不需要缴钱,同样能得到保险。请问,商业保险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吗?答:商业保险与社 会保险有很大的区别,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竞争社会的避风港,保险在竞争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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