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监察法》、《____关

港口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生产安全事故的行 政责任追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 法》、《行政监察法》、《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 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 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 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 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 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和责任倒查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 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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