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19961216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年月日颁布实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 () 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 () 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 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 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 ()((1995)67) 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号和《关于转发 ()((1996)23)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 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 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 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 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 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 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 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 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 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 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