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

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 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 紧急请求事项 20XX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 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 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 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 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XX)石民一初字 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 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 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XX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 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 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 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 [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XX)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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