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3)范文
劳务合同(3)范文 劳务合同 第十七条 生活和膳食设施 1.甲方应为人员适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积的标准为:工人为至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 至平方米;授权代表、工程师、医生、驻地经理为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