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在刑事起诉制度上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将自

对告诉才处理案件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在刑事起诉制度上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 原则,自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修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将自诉案件分为三类,第 一类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 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 侵占案。但现行法律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使人们产生 不同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自诉制度加以研究和完善。 一、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 理解这一规定,是否这些人都属于刑事自诉主体的范围,有必要进行 分析。 刑事被害人由于其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而与 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决定着他作为自诉的主 体,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成为具有实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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