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 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 第一条 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 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 第二条 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 第三条 业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 第四条 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 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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