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5-06-12【生效日期】2025-06-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2 【生效日期】 2025-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5-06-12 第一章总那么 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平安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维 第一条第一条 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 第三条第三条 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 第四条第四条 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县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五条第五条 () 平安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设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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