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案例分析

宁波大学答题纸(20 14 —20 15 学年第 二 学期)课号: 课程名称: 证据法 改卷教师: 学号:1363305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20 (14—15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证据法改卷教师: 学号:136330574姓名:沈怡亿得分: 杜培武案与聂胜斌案对比分析 【摘要】 本文从证据的属性、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证据规则、证明责任和证明标 准以及证明过程这七个方面比较分析杜培武案与聂树斌案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从对案件的分 析中得出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的思想导致了类似杜培武等冤案的发生。 【关键词】 杜培武聂树斌证据 一、证据的属性 杜培武案和聂树斌案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都符合客观性、关联性,但是不符合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四个方面:①证据收集和运用主体合法。②证据形式合法。③证据的提供。 收集和审查符合法定程序。④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公诉人出示关于杜培武案的主要证据包括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出具的警犬技术鉴定书 以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CPS多道心里测试鉴定报告书(即测谎 仪测试)这两项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两者不具有上述法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一种破案的线索。并且最高人民 检察院在1999年9月10日发布并执行《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CPS多道心理测试(俗 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 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聂树斌案中检方提交的聂案现场勘验笔录当中,有到场民警的签字,但是没有公安机关 的印章,聂案的法医鉴定,两个法医人员一个签字了没盖章,另一个盖章了没签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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