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一、法定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

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一、法定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 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 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 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 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种子、苗木 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申报条件 (一)在林木种苗的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申请; (二)由申报人所在地森防机构实施检疫; (三)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 三、申报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填写完整的产地检疫申请书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清单及采样凭证; (三)森检机构现场抽样后开具的《抽样合格证》、《实验室镜检结果》; 以上材料需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批准发证。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窗口告知。 收费依据:价费字[1992]196号、林护字[1988]492号。 (二)缴费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0812)3339676 市林业局窗口后台:(0812)3378099、3378065 投诉电话: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2)3342338 市林业局:(0812)3351021 网址: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pzhzw.gov.cn 市林业局:www.pzhl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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