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 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 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定义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 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 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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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一、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定义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编者注:不动产除外),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四、应缴增值税款的计算与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举例:某企业于2005年1月购入生产用机床1台,价格25000元,至2009年2月底已计提折旧9800元。2009年3月1日将机床以10400元销售(未发生清理费用)。应缴增值税款的计算:10400÷1.04×4%÷2=200元会计处理:(A)、固定资产清理15200元累计折旧9800元固定资产25000元(B)、银行存款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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