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和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 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 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一、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定义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 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 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 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