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五章 创新支持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七章 服务措施第八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税支持 第三章融资促进 第四章创业扶持 第五章创新支持 第六章市场开拓 第七章服务措施 第八章权益保护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 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 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 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 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 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 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 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 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 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 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 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 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财税支持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