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

“”“”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 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 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 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 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 处理工作的效率。 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意见。 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 30100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 调查处理。 1 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的事故; 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103050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0050001 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第二章事故报告 失的事故;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31010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 1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 5010005000 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损失的事故;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10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1000 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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