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 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促进

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 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木进入我省产业投资领域,推动重点产业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设立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引 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新驱动产业、战略主导产业和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推动重点产 业跨越发展。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社会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用于面向市场的财政性竞争类 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性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牛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耍通过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合 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滚动发展” 的原则运行,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省政府领导任主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 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募集、支持方向,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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