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依据 按照《昭觉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昭觉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考核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央
第一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依据 按照《昭觉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昭觉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考核 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央摩租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乡机关各部门、各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主体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工作按照央摩租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由乡领导小组 办公室、乡督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结果报乡党委、政府审定。 第四条考核原则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运用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对乡机关各部门、各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同时实行行政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 1. 2.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 3. 考核。根据有关规定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人员。 (二)制度建设。 1. 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 2. 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经费落实,能够保障管理人员正常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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