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建造平安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视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

房屋建造平安管理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视管理,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 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 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 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立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 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标准,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 用。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立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当 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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