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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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 任,加强事故隐患的控制和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健康和安全,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 经营、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 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建设集团(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职能 部门。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员的责任 (一)建设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参与编 制和审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建设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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