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

住宅小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9)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为使小区环境整洁,实现物业管理使物业保值、增值,延长房屋使用期限的目的,不降低原房屋设计时对房屋防风、防震、防雷暴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房屋的安全使

(9) 住宅小区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为使小区环境整洁,实现物业管理使物业保值、增值,延长 房屋使用期限的目的,不降低原房屋设计时对房屋防风、防震、 防雷暴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制定本制度: 1 、房屋外观应完好、整洁,不妨碍市容和观瞻,不允许封闭的阳台不得 自行封闭。 2 、若改变房屋用途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 3 、室内装修时,楼房的承重结构(承重墙、柱、梁、板等)不得随意凿 打,更不能开洞或开门。 4 、楼房原设计的燃气、消防等设施、管道,不得私自改动。 5 、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等公共场所,不得进行乱搭建、乱张 贴。 6 、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饲养家禽。 7 、房屋自交付使用时起(以竣工验收日为准),根据有关规定,凡因施 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不包括人为损坏),由发展商负责对土木建筑保修一 年,水电设施保修半年,管理处可代为业主进行联系。 8 、由于属自然灾害,自然损耗,或业主使用不当所致的质量问题需维修, 不在保修范围内,管理处将尽力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9 、保修期之后的日常房屋维修,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业主室内部分 费用由业主负责,毗邻部分费用由相关业主分摊,公用部分费用由管理处负责。 10 、房屋的公有部位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并承担有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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