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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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201121 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 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 跨越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 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 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街道)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所属企业负责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 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 第三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 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 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 要求。 第四条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 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 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五条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 重预防的方针,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建立健全农村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加强学习、实践锻炼和严格要求,深入实施村里的事 “”“” 村民要知道、要参与、要做主、要监督、要满意的五要工程,大力发展基层民主,推进 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水面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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