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山西省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1概述1.1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 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
山西省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概述 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 1.1 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 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号令)等法律、法 61 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学生住宿床位在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幼儿住宿床位在张以 1.210050 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术语与定义: 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2.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火灾隐患 2.2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重大火灾隐患 2.3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 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消防安全责任人 2.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2.5 社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第一灭火应急力量 2.6 失火单位现场员工在第一时间自发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第二灭火应急力量 2.7 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 疏散引导员 2.8 发生火灾时,单位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工作人员。 建设标准 3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 3.1.1 下列内容: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无违章; 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c) 化学试剂、燃汕、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e)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教职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g)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