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群众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解释】本条是关于群众监督的规定。 群众监督是我国人民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 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 行诬告。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落实这一权利,本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 权举报。这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指除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 工会组织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违反工伤保险的 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运 行过程中征缴、管理等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实践中,群众检举和控告的方式 可以多种多样,如职工或其他个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报 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舆论提出要求,展开批评等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为 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国家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制度。 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劳动保障部设 立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设立社会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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