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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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 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 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 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 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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