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制暂行条列

企业安全生产管制暂行条列《暂行办法》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定位,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以强化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推进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安全业

企业安全生产管制暂行条列 《暂行办法》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定位,紧密结合中 央企业的实际,以强化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制为主线,以推进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安全业 绩考核为手段,重点细化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中央 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 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 备相应的人员,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主管安 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中央企业要认真履 行对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暂行办法》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原则,对中 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 质安全出发,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关注的要素,如安全生产发展 规划、管理体系、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三同时”制度、安 全费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 《暂行办法》确定了对中央企业的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 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动 态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了对中央企业的安全业绩考核力度,规定 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 模的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 定进行降级、降分的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 挂钩。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国资委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 第1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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