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主体范围
论人格权的主体范围 摘要:对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设立授权使用契约等方式实现。通过提出“限制性让与”的概念,尝试突破人格权绝对不得让与的传统理念,肯定授权契约的效力,以兼顾人格权人与被授权人的
论人格权的主体范围 摘要:对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设立授权使用契约等方式实 现。通过提出“限制性让与”的概念,尝试突破人格权绝对不得让与的传 统理念,肯定授权契约的效力,以兼顾人格权人与被授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人格权;主体范围;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 30-0283-01 关于人格权的立法在近现代出现了两大趋势:民法商法化和商法民法 化。前者导致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严格界线变得模糊,民事主体的权利 开始具有更多的营利色彩,那些传统的不认为有财产内容的人格因素也日 益商品化,例如自然人的名字可以成为法人的商标、名称等等。后者在内 涵上扩大了人格权权利主体的范围,法律在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之外, 法人人格利益也逐渐予以保护,不但对商号、法人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予 以保护,还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人除享有自然人的一些专利权利之 外,也享有其他可以享有的权利。 一、人格权主体范围的扩张 从人格权的发展历史来看,权利主体从部分人扩大到全体人,从自 然人扩大到包括法人在内的一般“人”。古罗马只有自由民才具有权利能 力,并且因身份差异而享有不同的人格权。至近代基于“天赋人权”的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