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的办理程序[修改版]
第一篇:四证的办理程序一、《生育服务证》领取程序: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三个月内凭男女双方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或身份证、计生服务站的《孕检证明》
第一篇:四证的办理程序 : 一、《生育服务证》领取程序 , 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在怀孕三个月内凭男女双方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 委会的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或身份证、计生服务站的《孕检证明》到乡镇社会事务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领 取《生育服务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 、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 2 、办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8 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周岁的子女,已采取了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②18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③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发生变化的,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单独 提出办理申请的 3 、办理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 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 3 (二)审核决定。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 (三)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只发给 申请人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补办。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可向原办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原办理机关已不复存在的,可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相 关证明材料。收到补办申请的办理机关应核实相关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收回和注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部门应及时收回《独 1.2.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注销并书面宣布所持证件作废:经批准再生育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或收养子女的。 (六)归档。证件办理机关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文书,按档案规范要求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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