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认定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确定了
违法行为发生地认定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 管辖的一般原则,因而认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关系到确认行政违法 案件的管辖权,关系到能否正确、高效地查办行政违法案件,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理解存在争议, "” 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 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 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另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违法行 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而不包括其他地方,特别是违法行 为经过地不应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之列。 对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释义做出了明确 解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 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活动中首先应当遵守地域管辖的规定, 依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 "” 一、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 (一)将违法行为发生地理解为合同履行地。如省市 "”'‘” HY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本地销售企业销售省市企业生产的 ZW 产品涉嫌违反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就直接对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