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绩效制度(1)
信托公司绩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合用范畴凡AB公司(以下简称为AB)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力资源部另行的 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方案实施。第二条 新制度的特点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本制度打破原有行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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