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登记制度
平安生产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标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平安生产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标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 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 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 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 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 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 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 发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