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 第十九章 留置权【第447-457条】 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编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九章留置权【第447-457条】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与声明1、 本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 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
民法典物权编 第十九章 留置权【第447-457条】 逐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法官编